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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 某派出所所长姜某身穿制服在一饭店二楼吃饭期间,闻知楼下有人打架即去劝解和调停。参与殴斗人之一的杨某在姜某表明身份、鸣枪示警后仍不停手,反而大骂姜某。对方见杨某仍不停手,义和其对打起来。杨某突然操起一啤酒瓶,并在桌上敲碎后刺向对方。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致其歪倒在地;姜某又向其背部连射两枪,致其当场死亡。 本案中,下列哪个选项表述正确( )


A.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姜某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致死的
B.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事故是在姜某吃饭期间发生的,姜某的行为只能视为一般的民事调停
C.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目无法纪,虽经合法劝告仍不停手,且有伤人目的
D.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意欲伤人,情况紧急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因此,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武器的原则是合法、适度。所谓合法即使用人员、场合、时间、程序合乎法律规定;所谓适度即使用武器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必要。本案中姜某在杨某倒地后仍连射两枪超过了必要限度。所以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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