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选择题]
A.甲某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故意杀人罪(预备)
B.甲某的行为应当以抢劫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C.丙某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共犯)
D.丙某不构成犯罪
● 参考解析
《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甲某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同时因为甲某虽想杀乙某但在路上就被抓获,只能构成犯罪预备。甲某的行为构成了牵连犯,即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甲某的行为虽然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和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但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最终以抢劫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另外丙某的行为只是因为害怕而并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