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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 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甲欠王某20万元债务,无力用个人财产偿还。王某又认为用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进行偿还,其权利的行使无法得到保障。王某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


A.王某代替甲,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B.王某直接变卖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债务的清偿,如果有剩余,退还给甲
C.王某代位行使甲在该合伙企业的权利直至甲清偿完20万元的债务
D.王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合伙人自己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不同的,合伙人的债务不能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进行清偿,所以,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也不能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成为合伙人,故选项AC是错误的。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同时也为了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因此,B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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