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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 甲,1983年5月21日出生。2001年4月20日,甲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2001年5月30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甲以指定辩护人王律师的父亲与自己的父亲曾一起做生意,后来交恶为由,拒绝王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并由自己的父亲另行委托朱律师为其辩护。法庭在重新开庭后,甲又以朱律师曾经与法官是同学为由,拒绝朱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让自己的父亲为自己辩护。法院应如何处理( )


A.应当准许,并宣布延期审理
B.可以准许,并宣布延期审理
C.可以准许其拒绝朱律师为其辩护,但被告人甲只能自己辩护
D.不予准许其拒绝朱律师为其辩护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5条第3款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本案中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已满18岁,是成年人,所以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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