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选择题]
A.宫某与薛某均构成受贿罪
B.宫某不构成犯罪,薛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薛某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犯罪
D.宫某及其妻子构成受贿罪
● 参考解析
200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对受贿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以利用影响力受贿论处。薛某利用宫某的特殊身份,通过潘某达到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故薛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也就是说必须同时具备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两个要件才构成受贿罪。所以尽管宫某的妻子收受了薛某交给的2万元,宫某仍不构成受贿罪。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