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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 村民甲(18周岁)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乙家门口的狗打去,该狗立即扑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狗咬伤了甲旁边的行人丙。丙因躲避,将路边丁叫卖的西瓜踩碎三个。丙因治伤支付医药费80元。丁的三个西瓜价值16元。丙、丁的损失应由谁赔偿( )


A.丙的损失由甲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B.丙的损失由乙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C.丙的损失由甲和乙赔偿;丁的损失主要由甲赔偿,丙予以适当补偿
D.丙、丁的损失均由甲赔偿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甲故意用石头打狗,对丙的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故丙的损失应该由甲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题中,行人丙躲避狗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且并无不当,对因此造成的丁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甲承担民事责任,故丁的损失也由甲赔偿。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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