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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单选题]

[单选] 程某有成年子女甲、乙、丙三人,2008年收养了5岁的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程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与程某共同生活。2010年程某死亡,因

A . 甲可以不分或少分遗产
B . 乙应当多分遗产
C . 丙应当多分遗产
D . 丁应当分得适当的遗产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B [解析]《继承法》第13条第2、3、4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因此,甲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而不是“可以”不分或少分,故A项错误。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应当多分,故B项正确。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可以多分遗产,而不是应当多分遗产,故C项错误。由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程某和丁之间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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