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单选题]
A.上一级公安机关
B.办案部门负责人
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D.公安派出所所长
● 参考解析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三条公安 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确有必要继续盘问 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立即带回,并制作《当场盘问、检查 笔录》、填写《继续盘问审批表》报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决定继续 盘问12小时。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将《继续盘问审批表》复印、 传真或者通过计算机网络报所属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对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所 列条件,确有必要将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24小时的,公安派出所应 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 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审批;确有必要将继续盘问时限从24小时延 长至48小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 报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审批。县、市、 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或者主管负责人应当在继续盘问 时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延长继续盘问时限的决定,但不得决定将继续盘 问时限直接从12小时延长至48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