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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问答] 2011年7月,某小区刘某与杨某因争抢停车位而争吵,刘某对杨某破口大骂,并随手将手机砸向杨某脸部,致杨某脸部红肿。围观群众报警,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将二人带回所内,并对二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两人冷静一段时间后,均表示愿意调解处理。于是民警让其回去自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两人达成协议,刘某向杨某赔礼道歉,并支付杨某医疗费用200元,车位问双方共同到物业公司寻求解决。但事后刘某觉得自己的手机在争吵中也被砸坏,却还要赔杨某医疗费,实在咽不下这口气,便拒绝履行调解协议。杨某再三催促,刘某宣称他是不会赔偿的

  

参考答案:

民警对处理该案时的不当之处在于未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10条规定,治安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协议。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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