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选择题]
(1)本案中的于某、叶某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柴某的过程中,分别用橡胶警棍和“六四”式手枪枪托击打柴某,时间长达四十分钟,当场致柴某休克。经司法鉴定,柴某左肋骨三根骨折,右眼失明,左脸有深0.5cm、长4cm挫伤。因此本案中于某、叶某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2)本案中已经获取的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本案中对丁某的讯问属于证人证言;柴某的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经司法鉴定,柴某左肋骨三根骨折,右眼失明,左脸有深0.5cm、长4cm挫伤,属于鉴定结论。
●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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