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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2000年2月,甲公司为本公司的智能化大楼建设工程举行招投标。乙是一国有建筑企业,但不符合招标的资质要求,其借用他人的资质证书参与了招标活动。同时,为了顺利中标,乙公司在标书中将工程的预算压得很低。 中标以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实际建设施工合同,合同其他内容都与中标合同相同,但工程预算比备案的中标合同提高了30%。甲为了打消乙的疑虑,请丙为自己作保,约定在自己不能履行对乙的建设工程款时,由丙向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时,甲将另一处厂房的设备抵押给乙,但未办理登记手续。 随后,乙开始为承包该

  

参考答案:

(1)该中标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法律还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2)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合同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3)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将其经营并有权处分的机器、设备作抵押的,应办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登记部门为该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成立。本来应该先以债务人的抵押物清偿债务,现抵押因为没有登记而无效,而丙又是答应甲向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连带保证责任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于到期不还款,债权人即可向债务人的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
(5)不成立。A不是金融机构,乙与A公司之间属于违法借贷。
(6)95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不符合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7)该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不允许肢解发包、转包、肢解分包、再分包、分包给不具相应资质的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该肢解发包、转包、肢解分包,再分包、分包协议无效。乙在承接工程后不实际履行,而将该工程径直交给丁,属于转包的行为,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8)不属于,因为留置权的对象只能是动产。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题中,乙扣押的是甲请求其承建的楼房,属于不动产,不适用留置的规定。
(9)不能。因为乙不是所有权人。
(10)不能,因为戊与乙虽然约定租期是一年,但未签订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当出租人主张结束租赁关系的,承租人不能以租赁期不到拒绝。
(11)乙可以催告甲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甲逾期不支付的,乙可与甲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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